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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83行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钱桂杰与迁安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桂杰,迁安市公安局,孙甜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283行初50号原告钱桂杰,女,1990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迁安市,现住迁安市。被告迁安市公安局,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迁安市兴安大街526号。法定代表人:李凤春,男,职务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宏伟,男,迁安市公安局法制室民警,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国良,男,迁安市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第三人孙甜甜,女,1986年5月20日生,汉族,北京利尔耐火高温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现住迁安市。原告钱桂杰诉被告迁安市公安局行政处罚一案,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当日立案后,于2016年8月12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等,因孙甜甜与本案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向其送达了起诉书副本、举证通知书和参加诉讼通知书,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钱桂杰诉称,2016年6月17日20时许,在迁安市天洋广场西门淘气堡,原告带孩子玩滑梯,孙甜甜也带孩子在该淘气堡玩滑梯,两个孩子玩滑梯时发生碰撞,孙甜甜动手将原告孩子扯离滑梯,后原告与其理论,却遭到孙甜甜从侧面扑倒后掐原告脖子并扯拽头发和用脚踹原告肚子,原告称已怀孕但孙甜甜仍继续殴打原告,后经人劝解孙甜甜方放开原告,后原告报警。2016年6月23日,迁安市公安局以孙甜甜与钱桂杰(孕妇)发生口角并厮打在一起,孙甜甜拽钱桂杰头发,将其颈部抓伤为由对孙甜甜作出行政处罚:因孙甜甜主动投案,向公安机关如实陈述自己的违法行为,对孙甜甜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贰佰元整。原告认为,整个事件是孙甜甜引起,孙甜甜动手殴打原告并致原告受伤,且并无主动投案情形,被告并未查明事实对孙甜甜处罚过轻,不符合事实情况且违反法律规定。故请求依法撤销被告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迁公(城)行罚决字(2016)072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迁安市公安局辩称,原告提出整个事件都是孙甜甜引起,孙甜甜动手殴打原告并致原告受伤,且无主动投案情形,被告并未查明事实,对孙甜甜处罚过轻,不符合事实情况且违反法律规定,我局认为,对孙甜甜的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钱桂杰主动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桂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桂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钱桂杰负担。审 判 长  魏锦萍代理审判员  张雅飞代理审判员  张新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志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