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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民初5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戚某1、戚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戚某1,戚某2,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5195号原告张某,男,199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程德伟,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某1,女,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戚某2,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被告戚某1之父。被告刘某,女,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被告戚某1之母。原告张某与被告戚某1、戚某2、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广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东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