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03民初5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戚某1、戚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戚某1,戚某2,刘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3民初5195号原告张某,男,1997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程德伟,河南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戚某1,女,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被告戚某2,男,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被告戚某1之父。被告刘某,女,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系被告戚某1之母。原告张某与被告戚某1、戚某2、刘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陈广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常东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