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9刑更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卢光庆合同诈骗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卢光庆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9刑更648号罪犯卢光庆,男,汉族,1972年11月18日出生于云南省凤庆县,中专文化,现在云南省临沧监狱服刑。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4)凤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卢光庆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1月3日起至2017年5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被交付执行。该犯在服刑期间,因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以(2015)临中刑执字第26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至2016年12月13日止)。现刑罚执行机关临沧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28日以(2016)临狱减字第716号减刑建议书,对其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卢光庆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记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该犯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卢光庆减去有期徒刑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峰审判员 王 军审判员 杨宇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董丽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