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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执字第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平泉康泰热力有限公司与杨学朋、平泉县八家砖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泉康泰热力有限公司,杨学朋,平泉县八家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平执���第359号申请执行人平泉康泰热力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学朋、平泉县八家砖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4)平执字第359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丁山峰代理审判员  杨宏伟代理审判员  郭瑞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启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