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1民初4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4497号原告吴某,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告杨某,女,1984年04月10日出生,侗族,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委托代理人廖茂林,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家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杨某及委托代理人廖茂林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李家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