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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民初44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吴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4497号原告吴某,男,1984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被告杨某,女,1984年04月10日出生,侗族,现住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委托代理人廖茂林,贵州新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家凤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杨某及委托代理人廖茂林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与诉讼,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0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审判员  李家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