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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滨民初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杭滨民初字第1162号原告: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东方路68号。法定代表人:吴才龙,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俞荣华、朱保则,浙江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江南大道3788号。诉讼代表人:张晟杰,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原告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龙禧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8日立案。原告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85800元,减半收取计92900元,由浙江中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季隽虹审 判 员  蔡智群人民陪审员  马燕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白佳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