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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623民初50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被告刘某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5012号原告:李某,女,1972年0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告:刘某,男,1967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东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