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50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某与被告刘某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刘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5012号原告:李某,女,1972年05月3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被告:刘某,男,1967年12月0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东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