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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105民初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兰州众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众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兰州安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5民初1488号原告:兰州众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安宁区。法定代表人:金银强。委托代理人:何志春,甘肃解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原告兰州众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受理。原告兰州众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兰州众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兰州众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兰州众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欧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