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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3民终24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罗国胜与惠州市惠阳区鸿凌土石方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罗国胜,惠州市惠阳区鸿凌土石方工程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3民终246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国胜,男,1965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江西省丰城市。委托代理人:李家宏,广东瀚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惠阳区鸿凌土石方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惠阳区秋长白石管理区塘井村。法定代表人:吴良。委托代理人:彭洁、龙纯忠,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罗国胜因与惠州市惠阳区鸿凌土石方工程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5)惠阳法民一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15)惠阳法民一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罗国胜预交二审受理费5471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上诉人惠州市惠阳区鸿凌土石方工程开发有限公司预交二审受理费54717元,由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郑 杰代理审判员 寇 倩代理审判员 黄宇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