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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802民初3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禹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禹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3121号原告:马某某。被告: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禹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瑞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