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802民初31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马某某诉被告禹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某某,禹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802民初3121号原告:马某某。被告:禹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禹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马某某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马某某负担。审判员 XXX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瑞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