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27执1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磐安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磐安县艾利达制衣厂、东阳市蓝宝石服饰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磐安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磐安县艾利达制衣厂,东阳市蓝宝石服饰有限公司,陈萍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27执1343号申请执行人磐安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海螺街5号,组织机构代码68559364-5。法定代表人楼方寿,董事长。被执行人磐安县艾利达制衣厂,住所地:磐安县安文镇根溪一路29号,组织机构代码70456543-X。负责人陈艾艾,投资人。被执行人东阳市蓝宝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江北高科技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74414221-2。法定代表人陈萍萍,执行董事。被执行人陈萍萍,女,汉族,住磐安县。申请执行人磐安县惠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磐安县艾利达制衣厂、东阳市蓝宝石服饰有限公司、陈萍萍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3月11日作出的(2016)浙0727民初001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法院与银行“点对点”银行查询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本院又通过向磐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萍萍名下没有房地产,被执行人东阳市蓝宝石服饰有限公司的厂房已抵押给其他银行,暂时无法处置。通过磐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陈萍萍名下除了东阳市蓝宝石服饰有限公司20%的股权外,没有其他的股权。通过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没有股票,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过财产调查查明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暂时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款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727执134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承跃审 判 员 陈爱娟审 判 员 胡韶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黄陆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