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722民初29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郭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2999号原告郭某,女,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余某,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郭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朱全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