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2民初29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郭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2民初2999号原告郭某,女,197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被告余某,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郭某与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郭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郭某负担。审判员  朱全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