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21民初2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南昌南郊宾馆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瑞强、江西爱旅行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南昌南郊宾馆发展有限公司,郭瑞强,江西爱旅行商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121民初2388号原告:江西南昌南郊宾馆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丹,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廷礼。委托代理人:胡建文。被告:郭瑞强。被告:江西爱旅行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瑞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江西南昌南郊宾馆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郭瑞强、江西爱旅行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罗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江西南昌南郊宾馆发展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刘廷礼、胡建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郭瑞强、江西爱旅行商务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江西南昌南郊宾馆发展有限公司诉称:2013年至2015年期间,两被告到原告所有的南昌翠林高尔夫度假酒店会议消费,双方经过结算,确认金额为161887元。2016年6月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承诺其共欠原告消费款161887元,分六个月支付给原告,每月归还2万或3万,直至还清,到期如未归还以上欠款,愿意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被告未按其承诺的期限还款,2015年12月1日,原告向两被告发出催收函,要求被告七日内向原告支付欠款,但被告至今没有给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强求法院依法判决二被告共同给付原告消费款161887元、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郭瑞强、江西爱旅行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未答辩。根据法庭调查,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南昌翠林高尔夫渡假酒店系原告江西南昌南郊宾馆发展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郭瑞强、江西爱旅行商务科技有限公司陆续在南昌翠林高尔夫渡假酒店进行会议消费。2015年6月2日,经双方结算,二被告共欠原告会议消费款161887元。同日,二被告向原告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载明:1.截止2015年6月2日,共欠江西南昌南郊宾馆发展有限公司(翠林828宾馆)会议消费款161887元整;2.该款我承诺六个月内支付完毕,每月支付人民币贰万元至叁万元整,直至还清,如到期未偿还以上欠款,我愿承当任何法律责任;3.欠款人为郭瑞强、江西爱旅行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此后,因二被告未在其承诺的六个月内支付欠款,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二被告发出催收函,要求其在收到催收通知书后柒天内向原告支付欠款。原告经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郭瑞强、江西爱旅行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西南昌南郊宾馆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还款承诺书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对其应具有约束力,现二被告未按承诺支付相应欠款,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郭瑞强、江西爱旅行商务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给付原告江西南昌南郊宾馆发展有限公司欠款161887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2日起计算至欠款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31元减半收取1865.5元由被告郭瑞强、江西爱旅行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尧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