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3执24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7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朱某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朱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3执2499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女,1953年5月21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被执行人:朱某,女,1968年12月27日生,汉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某某与被执行人朱某继承纠纷一案中,要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朱某某房屋折价款205004.21元、案件受理费237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3执249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涛审 判 员 陈德章代理审判员 刘金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