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25执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蒋炎武与唐振杰、黄荣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炎武,唐振杰,黄荣蓉,唐修禄,唐广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325执487号申请执行人蒋炎武,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被执行人唐振杰,男,1972年12月20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被执行人黄荣蓉,女,1974年10月24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被执行人唐修禄,男,1953年1月12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被执行人唐广杰,男,1985年11月21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蒋炎武与被执行人唐振杰、黄荣蓉、唐修禄、唐广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唐修禄已将全部案件执行款交到本院,申请执行人蒋炎武已领取了全部的案件执行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25民初6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正胜代理审判员 李夷平代理审判员 蒋光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尹冬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