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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661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某汽车贸易公司与张某某,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汽车贸易公司,张某某,孙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6617号原告某汽车贸易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系该公司副经理。被告张某某,男。被告孙某某,男。本院在审理某汽车贸易公司与张某某,孙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某汽车贸易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汽车贸易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30元,由原告某汽车贸易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朋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霄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