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刑更23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石小琪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小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刑更2370号罪犯石小琪,现在山东省淄博监狱服刑改造。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作出(2014)周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小琪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该犯于2014年4月28日被交付执行。因发现漏罪,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作出(2015)周刑初字第1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小琪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与前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刑期自2014年8月14日起至2017年3月13日止。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于2016年10月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淄博监狱报称,罪犯石小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石小琪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入监以来,获记功一次、嘉奖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石小琪认罪悔罪材料、考核监管材料、减刑建议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小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小琪减去剩余刑期。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伟审 判 员 王欣欣人民陪审员 邹玉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