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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1执52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1-10

案件名称

陈强与常熟市捷仕路服饰有限公司工资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强,常熟市捷仕路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1执5211号申请执行人陈强。被执行人常熟市捷仕路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海虞镇新州村。法定代表人宫晓光。申请执行人陈强与被执行人常熟市捷仕路服饰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常劳人仲案字(2014)第339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一、被执行人常熟市捷仕路服饰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陈强拖欠工资2000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其他仲裁请求;二、上述条款履行后,双方当事人间再无任何纠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0000元。执行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三辆汽车,均被法院查封均查找无着,且均达报废标准。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限期举证通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也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限期举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常熟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常劳人仲案字(2014)第339号仲裁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审判长  钱俊华审判员  王 宇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雨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