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民终30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孟勤、应津正等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孟勤,应津正,汪敬宝,潘瑞芳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民终301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新丰路***号。法定代表人:赖振元,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勤,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津正,男,1987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汪敬宝,男,196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瑞芳,女,196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象山县。上述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波,宁波市民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2日作出的(2016)浙0225民初6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理中,上诉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龙元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2016)浙0225民初66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炜审 判 员 梅亚琴代理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玲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