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民申8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韩宏山因与被申请人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王忠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申请再审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宏山,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王忠乾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民申88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韩宏山。委托代理人:郭晓芸、杜凤兰,甘肃玉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瓜洲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元军。委托代理人:戴易,甘肃锦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王忠乾。委托代理人:韩兆周,甘肃韩兆周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请韩宏山因与被申请人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王忠乾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兰民一终字第10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韩宏山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牛登峰代理审判员 郭莉萍代理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倪孝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