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85民初3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薛学闹与李遂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学闹,李遂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3986号原告薛学闹,男,汉族,1970年2月18日出生。被告李遂行,男,汉族,成年。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薛学闹诉被告李遂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学闹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薛学闹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学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学闹承担。审判员 杨军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世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