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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5民初39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6

案件名称

薛学闹与李遂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学闹,李遂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5民初3986号原告薛学闹,男,汉族,1970年2月18日出生。被告李遂行,男,汉族,成年。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薛学闹诉被告李遂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薛学闹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薛学闹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学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薛学闹承担。审判员  杨军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世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