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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7刑终1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陈某某等指控原审被告人袁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甲,陈某乙,苏某,王某甲,吴某某,佟某某,纪某某,孙某某,冷某某,陈某丙,刘某某,冯某,王某乙,胡某某,冯某某,张某某,金某某,崔某某,张某,袁某

案由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7刑终180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陈某甲,男,1978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北镇市。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陈某乙,女,1972年2月15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北镇市。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苏某,女,1978年9月1日出生,锡伯族,现住辽宁省北镇市。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王某甲,女,1960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辽��省北镇市。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吴某某,女,1969年8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北镇市。上诉人(原审自诉人)佟某某,男,1978年1月22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北镇市。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纪某某,女,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北镇市。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孙某某,男,196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黑山县。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冷某某,女,1981年10月28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北镇市。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陈某丙,女,196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黑山县。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刘某某,男,1980年2月29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北镇市。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冯某,男,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黑山县。上诉人(原审自诉人)王某乙,男,1990年4月25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北镇市。上诉人(原审自诉人)胡某某,男,1965年8月19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北镇市。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冯某某,男,195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凌海市。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张某某,女,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北镇市。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金某某,男,1952年3月2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北镇市。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崔某某,女,1979年7月8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北镇市。上诉人(原审自诉人)张某,男,1972年6月2日出生,居汉族,现住辽宁省北镇市。共同诉讼代理人李某某,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居民汉族,现住辽宁省黑山县。原审被告人袁某,男,1962年8月4日出生于北镇市,满族,无业,初中文化,住辽宁省北镇市。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审查上诉人陈某甲等19人指控原审被告人袁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一案,于2016年9月2日作出(2016)辽0782刑初第172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自诉人陈某甲等19人对被告人袁某的自诉”。宣判后,原审自诉人陈某甲等19人不服,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袁某,听取上诉人的共同诉讼代理人李海中的意见,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上诉人陈某甲等19人的上诉理由,原审被告人袁某的行为符合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判处刑罚,并判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及因讨要工资产生的误工费、交通费、诉讼费。本院认为,上诉人陈某甲等19人对原审被告人袁某的控诉缺乏罪证,原审法院经审查后,驳回其对袁某的自诉,并���不当。上诉人所提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倪 凯审 判 员 熊 杰代理审判员 李 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秋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