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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新4223民初23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石河子市鑫农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沙湾县棉花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泰棉分公司、廖双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河子市鑫农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沙湾县棉花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泰棉分公司,廖双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4223民初2363号原告:石河子市鑫农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石河子市21小区***栋**号门面房。法定代表人:李彬,系该公司经理。被告:沙湾县棉花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泰棉分公司。住所地:沙湾县四道河子镇下*户村。负责人:XX江,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廖双友,男,成年人,汉族,现住新疆沙湾县。原告石河子市鑫农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沙湾县棉花产业有限责任公司泰棉分公司、廖双友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石河子市鑫农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石河子市鑫农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牛挺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林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