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02执9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王丽媛申请执行鸡西市宏宇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媛,鸡西市宏宇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02执964号申请执行人:王丽媛,女,1988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鸡西市宏宇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法定代表人:徐洪军,经理。本院在执行王丽媛申请执行鸡西市宏宇金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北松审 判 员 秦文胜代理审判员 舒 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陆薪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