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武侯执字第364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成都宏邦路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地建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成都宏邦路桥机械有限公司,四川地建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3647-1号申请执行人成都宏邦路桥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巫如贵,经理。被执行人四川地建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366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1月17日受理成都宏邦路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地建机械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并于2016年1月21日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的规定,裁定如下:暂停被执行人四川地建机械有限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