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申5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李占雄等申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申诉申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1,张××,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园支行,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顺义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申559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李×1,男,1954年1月16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女,1963年8月23日出生。上列二再审申请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2(李×1、张××之子),1987年7月22日出生。上列两再审���请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薛丽清,北京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园支行,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镇石园南区33号楼102号。法定代表人:郝欣,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北京市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顺义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顺平西路10号。法定代表人:张勇,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娟,女,1970年7月2日出生,该分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敏,北京市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李×1、张××因与被申请人北京市保安服务总公司顺义分公司(以下简称顺义保安分公司)、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义石园支行(以下简称石园支行)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5)顺民初字第208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1、张××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一审法院故意回避二被申请人对于两人死亡惨案发生存在严重过错的事实,石园支行明知员工牛少杰有抑郁症的事实却继续留其工作,未采取相应措施,还为其提供宿舍。朱××、李××、牛少杰等人一直在固定的位置食宿。顺义保安分公司作为劳务派遣单位,明知牛少杰患有抑郁症却在他表示离职请求时仍留其工作。二被申请人也未将牛少杰患病一事告知李××,以加强防范,存在过错。以上内容有三中院判决及多位证人作证。被申请人哪怕之前有任何留意也许不会有这种惨案发生。二被申请人过错确凿,申请人无需进行举证。按照《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申请人诉求的所有赔偿款是理应都得到支持的。三中院(2014)三中刑初字第8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载明,牛少杰将患病情况告知了顺义保安分公司的队长,牛少杰曾提过要离职就医,但该公司告知其继续工作,可知被申请人存在严重过错。现在原判决已经生效,原一审判决驳回申请人诉求是错误的。原一审审理过程错误,从申请人申请至判决超过了6个月,当时适用的是简易程序,未转为普通程序,属于程序违法。顺义保安分公司在事件发生后向申请人支付了部分赔偿,是申请人理应得到赔偿的一部分,不是申请人申请被驳回的理由。综上,原判决事实认定错误,审理程序严重违法。申请人因故错过上诉期,所以依法申请再审。顺义保安分公司辩称:我公司同意一审判决。我公司认为,对于李××死亡的事件,申请人与我公司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我公司不应继续赔偿。牛少杰不是执行职务造成李××死亡,所以我公司不应担责。石园支行辩称:我单位对于李××的死亡没有过错。根据合同规定,派遣到我单位的保安的管理、教育、培训等都是由顺义保安分公司负责。申请人所说的我单位存在严重过错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事件发生的时间不是工作时间,对保安员工提供宿舍是我单位为照顾外地职工生活方便,不存在真实目的是让他们随时处置事情的情况。申请人称牛少杰将患病情况告知了顺义保安分公司队长是不属实的,这名队长也是顺义保安分公司派来的,与我单位无关系。我单位对于牛少杰的情况不知情。死者的死亡是单纯的意外犯罪行为所致。根据《侵权责任法》,我单位不存在过错,我单位不应担责。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认定事实清楚。我单位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应得到尊重,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李×1、张××申请再审认为原判决事实认定错误、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超期严重违法。而在本院审查过程中,李×1、张××既未提供足以推翻原判决的新证据,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或未经质证的。关于李×1、张××提出的一审法院简易程序超期一节,不符合人民法院应当再审的情形。综上,原判决在事件发生的过程、双方曾达成协议并已履行完毕等基本事实的认定方面是清楚客观的,李×1、张××的再审理由不成立;其二人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定,裁定如下:驳回李×1、张××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郭嘉节审判员 温云翔审判员 陈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宋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