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3民终116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谢娜上诉崔大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娜,崔大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116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娜,女,1978年11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大吉,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嘉鑫,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娜因与被上诉人崔大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20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谢娜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谢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谢娜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锦新审判员 周熙娜审判员 刘正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宇飞书记员 左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