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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3民终116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谢娜上诉崔大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娜,崔大吉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116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娜,女,1978年11月23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大吉,男,1977年5月1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嘉鑫,北京市国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谢娜因与被上诉人崔大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2民初20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谢娜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谢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上诉人谢娜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锦新审判员  周熙娜审判员  刘正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宇飞书记员  左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