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12民初94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张德利与闫同庆、刘艳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德利,闫同庆,刘艳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12民初9410号原告张德利,男,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浑南区。被告闫同庆,男,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被告刘艳娜,女,汉族,无职业,住河北省邯郸市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德利诉被告闫同庆、刘艳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德利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闫同庆、刘艳娜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其他相应的等值财产,并提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021621010400xx)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德利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闫同庆、刘艳娜名下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其他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程世刚审 判 员 张鹏艳人民陪审员 李雪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 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