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23民初46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林巧临与蔡燕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巧临,蔡燕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漳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23民初4699号原告:林巧临(又名林巧林),男,195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建坤,男,漳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燕国,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漳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巧临诉被告蔡燕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巧临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巧临与被告蔡燕国自行和解而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巧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巧临负担。审判员 郑枝坤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宇平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