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83民初143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金妙珍与严志刚、任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妙珍,严志刚,任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民初14356号原告:金妙珍,女,196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委托代理人:徐龙秀、陈超丽,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严志刚,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告:任萍,女,197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告金妙珍与被告严志刚、任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0月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0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原告金妙珍与杜承琴系夫妻关系。2011年元月29日,被告严志刚向杜承琴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及借款利息。后杜承琴于2014年1月23日因病死亡。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讨,被告严志刚至今未归还。另查明,二被告于1999年8月30日登记结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严志刚、任萍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共同归还原告金妙珍借款本金2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6年10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上述借款本息实际归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被告严志刚、任萍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付娟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黄阳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