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02民初61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4-21
案件名称
田超与青岛行远至信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坤永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超,青岛行远至信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山东坤永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烟台润东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文选,王惠琼,王惠林,李尚伟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02民初6157号原告:田超,男,1986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桓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建立,山东新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行远至信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世贸中心B座1701室。法定代表人:黄鹏。被告:山东坤永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海阳市海兴路13号。法定代表人:于文选。被告:烟台润东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西西林村西。法定代表人:王培诚。被告:于文选,男,196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被告:王惠琼,女,1966年7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被告:王惠林,女,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被告:李尚伟,男,1972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田超诉被告青岛行远至信资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山东坤永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润东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于文选、被告王惠琼、被告王惠林、被告李尚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起诉时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山东坤永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润东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于文选、被告王惠琼、被告王惠林、被告李尚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愿以其车牌号为鲁B×××××的车辆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山东坤永农产品股份有限公司、被告烟台润东汽车销售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于文选、被告王惠琼、被告王惠林、被告李尚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原告田超名下车牌号为鲁B×××××的车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石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