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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29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崔海龙与杨开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海龙,杨开平,曲振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2914号申请执行人崔海龙被执行人杨开平被执行人曲振花申请执行人崔海龙与被执行人杨开平、曲振花买卖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3日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31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崔海龙于2016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货款159000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40元,案件申请执行费人民币231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崔海龙也称还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待有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2914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毅审 判 员  杨文林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虎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