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25行初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廖德彰与炎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炎陵县教育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炎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炎陵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德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225行初6号起诉人廖德彰,男,193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炎陵县X。2016年10月21日,本院收到起诉人廖德彰的起诉状,请求法院撤销炎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炎陵县教育局作出的《关于廖德彰同志中高任职年限计算的问题》中认定起诉人廖德彰中学高级专业技术岗位任职为8年零4个月的错误认定;并支持按起诉人廖德彰为“五级专业技术岗位”相应标准发放生活补贴。经审查,2015年5月8日炎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炎陵县教育局作出了《关于廖德彰同志中高任职年限计算的问题》的处理意见。该意见认为,根据《株洲市高、中级教师岗位任职条件指导意见》中“五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副高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聘用10年以上”和《株洲市教育事业单位专技岗位基本任职条件》中“五级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限要求:在六级专业技术岗位上任职满5年或聘任副高级专业职务满10年”的要求,起诉人廖德彰高级教师聘任时间为8年零4个月,只能按六级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生活补贴。2015年6月4日,起诉人廖德彰就《关于廖德彰同志中高任职年限计算的问题》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2015)炎法行立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书,裁定对起诉人廖德彰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起诉人廖德彰不服本院裁定,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7月29日,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株中法诉终字第16号行政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炎陵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炎陵县教育局作出的《关于廖德彰中高任职年限计算的问题》的处理意见,是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行政机关对廖德彰信访事项作出的回复,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廖德彰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湖南省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孟平山审 判 员 曾奇华审 判 员 谭 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袁 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请求的批复》一、信访工作机构是各级政府或政府工作部门授权负责信访工作的专门机构,其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承办、协调处理、督促检查、指导信访事项等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不产生实质影响。信访人对信访机构依据《信访条例》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或者不履行《信访条例》规定的职责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二、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对于不接收起诉状、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以及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的,当事人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投诉,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