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6民初101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江和林与李红春与海马财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江和林,李红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0106民初10149号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树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永吉,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珂彪,公司职员。被告江和林。被告李红春。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和林、李红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江和林、李红春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海马财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宏业审 判 员 陈少燕人民陪审员 何少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麦名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