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民终17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姚彦岗与龚天勇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姚彦岗,龚天勇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民终171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姚彦岗,户籍地址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龚天勇,户籍地址四川省仪陇县。委托代理人:叶海生,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荣顺,广东朗迪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姚彦岗因与被上诉人龚天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上诉人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姚彦岗的上诉请求为:1、判决撤销(2016)粤0307民初2189号民事判决,并依法改判返还被上诉人10万元。2、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被上诉人龚天勇的二审答辩请求为:一审裁定所查明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请求维持原判决。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正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双方之间的合伙协议合法有效,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应受法律法规的保护。双方退伙时,上诉人姚彦岗出具《承诺书》,承诺返还被上诉人龚天勇投资款130000元,此系姚彦岗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姚彦岗应当履行承诺。姚彦岗辩称受胁迫所签,没有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姚彦岗又辩称合伙期间亏损,要求被上诉人承担损失,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亏损的事实,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姚彦岗应当返还龚天勇投资款130000元以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原审对此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上诉人姚彦岗已预交,由上诉人姚彦岗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黄 振 东审 判 员 刘 灵 玲代理审判员 黄 玮 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锦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