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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06民初19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27

案件名称

陈伟与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06民初1965号原告:陈伟,男,1991年4月14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钱利,安徽铜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126503X1。法定代表人:黄克斯。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伟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伟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并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伟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伟撤回诉前调解。审判员  焦能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洪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