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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5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蒋绿萍与王雷、金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绿萍,王雷,金建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5442号原告:蒋绿萍。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树栋,江苏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雷。被告:金建明。蒋绿萍与王雷、金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蒋绿萍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绿萍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绿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蒋绿萍负担。审判员  沈勇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