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申1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周凌宇与刘格、薛昌盛民间借贷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周某某,刘某某,薛某某,姜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申12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周某某。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刘某某。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薛某某。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姜某某。再审申请人周凌宇因与被申请人刘某某、薛某某、姜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2014)岳民初字第069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周某某于2016年9月20日以与刘某某、薛某某、姜某某已达成执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周某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再审申请人周某某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罗芳海审 判 员 易伟玲代理审判员 徐琳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严 芳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