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29执恢2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张人寿与漳州宏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华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人寿,漳州宏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华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629执恢256号申请执行人张人寿,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会昌县。被执行人漳州宏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华安县工业集中区九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洪中,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人寿与被执行人漳州宏泰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的财产正在福州中院进行评估拍卖,本院将上述情况反馈给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无异议,自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阿彬审判员  李卫群审判员  李伟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佳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