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执恢1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东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东升,姚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恢1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转山西路1号。被执行人于东升,男,196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姚明,女,1963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本院在执行济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东升、姚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2014)市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管局、车管所等财产登记部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有关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商初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安审判员 郝振龙审判员 田 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