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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19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李光荣与路殿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光荣,路殿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197-5号申请执行人:李光荣,男,生于1951年7月16日,汉族,退休干部。被执行人:路殿豪,男,生于1944年6月2日,汉族,无固定职业。申请人李光荣与被执行人路殿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光荣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2014)鄂丹江口民初字第011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150000元、承担诉讼费950元、执行费2150元。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强制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通知书送达后3日内履行义务,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路殿豪在丹江口市沙陀营路有住房一套,房产证号为:丹房权证城区字第12092**号,遂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2015)鄂丹江口执字第00197号执行裁定书,对该房产予以查封。经本院委托评估,湖北嘉信达资产评估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对上述资产评估价值为23.27万元,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以评估价为保留价委托十堰宝资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本院依法降价百分之十五,进行第二次拍卖,仍然流拍。本院依法再次降价百分之十五,进行第三次拍卖仍然流拍。2016年10月21日,刘良娥(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以168200元购买该房。本院认为:刘良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路殿豪所有的位于丹江口市沙陀营路住房一套(房产证号为:丹房权证城区字第12092**号)以168200元变卖给买受人刘良娥,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刘良娥时财产权转移,买受人刘良娥可持本裁定到相关产权登记变卖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相关费用由买受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XX强审 判 员  郭冬梅代理审判员  刘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余禄号本案所适用的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采取前款措施,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