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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82民初21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夷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夷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82民初2130号原告:李某某,女,住建阳市。被告:王某某,男,住武夷山市。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李某某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对本案申请撤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由李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晋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丽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