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902民初90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王启胜与彭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启胜,彭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02民初9051号原告王启胜,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委托代理人郭永浩,濮阳市华龙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彭芳。原告王启胜诉被告彭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原告起诉状中提供的被告信息,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经书面通知原告补正,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准确信息及送达地址,本院无法核实被告基本情况。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起诉时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未提供被告明确信息,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第二百零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启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武熙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