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523民初1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汤阴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曹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阴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曹宇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23民初1806号原告:汤阴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产业集聚区管委会。法定代表人:杨文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金蕾,女,198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淇滨区,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曹宇,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告汤阴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曹宇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立案,原告汤阴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汤阴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提出撤诉申请,属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阴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90元,减半收取计11295元,由原告汤阴县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石 红人民陪审员 张 涛人民陪审员 李艳青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毛 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