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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2执3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王保华与邢红艳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华,邢红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622执340号申请人王保华,男,1970年3月12日出生,住商水县。被执行人邢红艳,女,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西华县。申请执行人王保华诉被执行人邢红艳追偿权纠纷一案,西华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5日作出(2016)豫1622民初98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保华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刑红艳偿还申请人王保华1000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刑红艳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保华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邢红艳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也未查出被执行人邢红艳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西华县人民法院的(2016)豫1622民初989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庆宏审判员  郭永刚审判员  郭智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