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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0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飞申请执行王利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飞,王利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059号申请执行人:张飞,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利娜,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张飞与被执行人王利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33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慧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瑞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