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字第20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张飞申请执行王利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飞,王利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059号申请执行人:张飞,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被执行人:王利娜,男,汉族,现住鄂尔多斯市。申请执行人张飞与被执行人王利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东民初字第334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贾慧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瑞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