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1执441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4415孙国生与汤溢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国生,汤溢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1执4415号申请执行人孙国生,男,汉族,1956年7月27日生,住丹阳市。被执行人汤溢涛,男,1962年8月27日生,汉族,丹阳市人,住丹阳市。申请执行人孙国生与被执行人汤溢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5日作出的(2015)丹后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孙国生已于2015年11月16日,依据(2015)丹后民初字第10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孙国生重复申请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执行人孙国生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 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建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