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203执6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都信用社与张和永、孙丰玲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都信用社,张和永,孙丰玲,房立平,孙长丽,李庆杰,房立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莱芜市钢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203执691号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都信用社,住所地:莱芜市钢城区。负责人:林伟刚,该社主任。被执行人:张和永。被执行人:孙丰玲。被执行人:房立平。被执行人:孙长丽。被执行人:李庆杰。被执行人:房立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莱芜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钢都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张和永、孙丰玲、房立平、孙长丽、李庆杰、房立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莱芜市钢都公证处作出的(2015)莱钢都证经字第824号公证书、(2016)莱钢都证执字第165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近期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光亮审 判 员 弭 强代理审判员 周德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阚洪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