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281执3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胡应召与杨友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应召,杨友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365号申请人胡应召,男,1958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杨友振,男,1957年4月11日出生,汉族,住。胡应召诉杨友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08)义民初字第6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友振未按期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胡应召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66500元及利息、诉讼费500元及本案执行费。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友振已履行完毕,此案已执行完毕,申请人胡应召同意本案结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义民初字第65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照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