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222财保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5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玉海与黄都义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玉海,黄都义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右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2222财保49号申请人玉海,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蒙古族,科右中旗人,农民,住科右中旗。被申请人黄都义乐,女,1976年9月30日出生,蒙古族,通辽人,农民,住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申请人玉海与被申请人黄都义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黄都义乐驾驶的事故车辆蒙×××号小型普通客车进行诉前保全,车辆登记所有人为香林,车辆已注销,无保险。申请人玉海提供特格喜白乙拉所有的蒙×××小型轿车进行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黄都义乐驾驶的事故车辆蒙×××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扣押,车辆登记所有人为香林,该车扣押期间由现扣地负责人刘青保管,不得将车辆毁损、灭失。二、对申请人玉海提供担保的特格喜白乙拉所有的蒙×××小型轿车车籍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登记或转移该车所有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义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审判员 周晓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金颖 百度搜索“”